.年11月义务教育中家庭的法律义务分析要: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义务教育中家庭的法律义务.pdf,适龄少年、儿童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是为了每一个人能在社会中生存和继续学习所需要的基本教育。作为社会基本单位的家庭在义务教育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经济职能、教育职能等的发挥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律实现的重要影响因素。关键词:义务教育;家庭责任;法律义务中图分类号:G5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11-0026-02法学之窗一、家庭及其法律性质(一)家庭的概念家庭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社会的进化而逐步由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发展而来的。一般指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所组成的社会基本单位,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一般认为它肩负生养、社会化、经济合作等社会功能的实现。教育子女、保护家庭成员是家庭的重要职能。社会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通过各种各样社会关系联合起来的集合,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义务教育发展中,社会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但是,社会本身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社会组织种类更是多样。因而,本文非基于社会组织展开讨论,考虑到家庭在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律以及社会、社会组织中均占有重要位置,本文选取其作为社会、社会组织的一个生动例子,来展现社会、社会组织对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律的影响。

(二)家庭的法律性质与家庭相关的概念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中,法律上一般也认为家庭属于民事法律概念。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相应地,家庭的法律性质可以分为:1、人身关系性质:人身关系可以分为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相应地,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其中家庭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身份关系以及身份权中。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例如基于亲属、婚姻等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夫妻等身份关系。以婚姻关系为例。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在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组成“一夫一妻”的家庭关系,夫妻双方互负家庭义务(如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双方互付忠实、尊重义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即民事主体因一定的资格、地位等而发生的、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所必须的权利。以亲权为例。我国民法认为,亲权是家庭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与保护的权利。它是基于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这一基本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专属与父母的权利和义务。2、财产关系性质:家庭具有进行经济经营活动,获取经济收益的社会功能。

家庭的财产关系性质主要体现在家庭的经济职能中。其中最为显著的例子是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与保障。夫妻双方是家庭的重要组成。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我国《婚姻法》调整,一般是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即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同时,一般情况下,家庭关系存续下,夫妻任何一方的对外债务的承担,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条件下,也被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二、义务教育中家庭的法律义务(一)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法律义务在义务教育法律中,家庭成员具体体现为父母或者其它法定监护人以及适龄少年、儿童。而家庭的法律义务也具体表现为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的法律义务。义务教育法律中,家庭是保障义务教育法律实现的重要因素。它的法律义务,可以分为一下几点:首先,家庭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按时按地接受义务教育。各国对适龄少年、儿童进行义务教育的年龄规定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受学起点上,有的定为5岁,有的定为6岁,有的定为7岁;在学龄的终点的规定也各不相同,有的规定9年,也有的规定为12年。

我国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年龄以及义务教育就学地点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实行9年义务教育;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同时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就近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作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努力配合国家就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的相关规其次,家庭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身心健康成长。适龄儿童、少年是家庭的重要成员,肩负家庭的存续与发展。少年儿童正处在身体、心灵等方面的发展阶段,家庭应当保障家庭成员尤其是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父母的义务本身是身份义务的特殊例子。涉及到适龄儿童少年的身心发展方面,父母的义务表现为提供充足的2011.年11月法学之窗物质基础来保障适龄少年、儿童身体的发育、发展,而在适龄少年儿童的心灵发展上,父母应当更多地给予对适龄少年儿童的尊重与关心,并对其适当引导,促进他们的健康发展。再次,家庭为适龄少年、儿童进行义务教育提供经济支持。家庭不仅应当为适龄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方面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支持,同时应当提供经济支持来保障适龄少年、儿童进行义务教育。

我国实行义务教育,在学费、杂费上由国家负担,但是义务教育阶段的花费仍是巨大的,这需要家庭来为适龄少年、儿童义务教育的进行提供经济支持。(二)影响家庭法律义务履行的因素首先,家庭的经济收入影响家庭义务教育法律义务的履行。我国实行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的内涵之一,即是国家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免费就学。但是,这里的免费,仅是对义务教育的学费、杂费的免除。而在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就学的家庭花费仍是影响义务教育实现的重要因素。李刊文在其《西北地区农村初中生流失成因分析》中,认为家庭困难、读书费用高是部分学生流失的重要原因。他指出,一方面,虽然进过改革开放的发展,西部地区有了巨大的发展,人们虽然解决了温饱,但是经济收入还是较少,用钱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学生教育成本不断加大,再加上很多学校化整为零,一年下来的读书费用仍是很高,远高于贫困家庭的支付能力。这种情况下学生的流失在所难免。《农村初中辍学现状调查及对策思考》中亦指出家庭经济状况窘迫是影响义务教育实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家庭经济功能的充分发挥是进行家庭义务教育法律义务职能的前提和基础。其次,家庭成员的知识水平影响家庭义务教育法律义务的履行。我国的教育观念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政府在经济发展与教育进步,以及短期发展与长期利益上,更多的忽视教育发展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具体到家庭中,家庭成员的知识水平更是严重影响义务教育实现的重要因素。[10]家庭成员,尤其是处于社会基层的家庭的组成人员,一方面面临激烈的社会竞争,另一方面受自身知识积累不足的影响,教育无用的思想普遍存在,因而在具体到义务教育实现中,对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并不重视,甚至要求其辍学参加农活或者其他劳动的观点更为强烈。这 种情况下,造成了适龄少年、儿童不能完成义务教育。 袁桂林、洪俊、李柏玲、秦玉友在其《农村初中辍学 现状调查及对策思考》中指出,家庭成员知识水平尤其是 法律意识淡薄,不是把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看成是 应尽的义务,而是把适龄少年儿童上学读书看成是自家的 私事,放任适龄少年儿童,不关心学习,随意迫使适龄少 年儿童辍学,严重影响义务教育的实现,影响义务教育法 律的实施与实现。 [11] 再次,家庭的组织影响家庭义务教育法律义务的履 袁桂林、洪俊、李柏玲、秦玉友在其《农村初中辍学现状调查及对策思考》中指出,由于家庭组织、家庭结构 原因,或者家庭力,或者家中有需要照顾的老人、病人和 幼儿,或者家庭中父母离异或者外出打工,或者适龄少年 儿童自身残疾等,从而造成部分适龄少年儿童流失。

[12] 在实践中,上述家庭组织对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 教育的影响确实存在。以父母离异为例,父母应当履行义 务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儿童参与义务教育家庭方面的法律 义务;然而由于家庭的不完整,义务教育法律所规定的家 庭义务因此受到影响,而适龄少年、儿童的身心成长受到 严重影响的同时,对其参与义务教育造成重要的影响,进 而影响义务教育及义务教育法律目的的实现。 作者单位: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谷德春主编. 《西方法律思想史》(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李晓燕主编.《教育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公丕祥主编.《教育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张维平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 光明出版 社,2009年版. 张维平主编. 《中小学校学法用法案例评析》. 辽宁大学出版 社,1999年版. 《当今中小学教师权益问题:基于现实的思考》.教育科学 研究,2005年第2期. 《论教师聘任制背景下教师权益救济制度的完善》.现代教 育科学,2006年第6期. 朱应平.《教师权益法律救济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注:[1]参加邓伟志,徐新主编.《家庭社会学导论》.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87页.[2]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63 页.[3]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63页.[4]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46-256页.[5]参见张维平主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光明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127页.[6]参见[美]布卢斯坦.《论父母的义务》.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98年,第32-33 页.[7]参见李刊文.《西北地区农村初中生流失成因分析》.中国教育学刊,2003年第5期,第22页.[8]参见袁桂林,洪俊,李伯玲,秦玉友.《农村初中辍学现状调查及对 策分析》.中国教育学刊,2004年第2期,第4页.[9]参见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623页.[10]参见汪海燕.《新中国义务教育历史研究》.西北师范大学 硕士论文.2003年,第15-23页.[11]参见袁桂林,洪俊,李伯玲,秦玉友.《农村初中辍学现状调查及对策分析》.中国教育学刊,2004年第2期,第4页.[12]参见袁桂林,洪 俊,李伯玲,秦玉友.《农村初中辍学现状调查及对策分析》.中国教育学刊,2004年第2期,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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