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教育家:以家庭教育立法推进家校社协同育人
家庭教育立法破解家庭教育难题,回应现实关切
儿童从出生开始,就在家庭中接受教育,家庭可以说是儿童社会化的基本单位。儿童在家庭中通过父母学习基本的社会生活规范,为人格与个体社会化奠定基础。现代社会,父母对学校教育机构的依赖性逐渐增强,但是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还是无法替代家庭教育的影响。受我国社会转型、家庭结构、教育改革等因素影响,家庭教育存在很多乱象,影响育人目标的实现。
一是家庭教育缺位。不少家长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把家庭教育责任推给学校和社会。二是在家庭教育中重智轻德。部分家长将学校教育作为教育的标准和模板,为了升学,片面关注子女学识发展。三是家庭教育“学校化”。父母忽视家庭教育对儿童品行的养成功能,使得家庭教育处于学校教育的从属地位,成为应试教育的推动者。四是学校教育“家庭化”。“家长群”变成“作业群”,家长被要求辅导、批改学生作业,参与学校监考与维持纪律,学校、教师的教育责任被转嫁到家长身上,家庭教育空间被挤压。家庭教育的定位不清与职责模糊,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家长在教育中的主体性与责任心。特别是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目标的偏移与错位,影响了育人效果,造成了教育的负面效应。
不当家庭教育所引发的未成年肇事惹事、校园暴力、犯罪层出不穷,“虎妈狼爸”式的教育行为引发人们争议,留守儿童弃守、虐待儿童导致的悲剧更是让对父母行为予以规范的呼声高涨。这反映出当前家庭教育问题成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难点和痛点。法律是教育发展、社会稳定最强有力的保障,教育领域的新问题直接催生教育法律改革,家庭教育的问题催发了家庭教育的立法需求。当下,亟须运用法治手段,确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调整家庭教育行为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破解家庭教育面临的难题,构建家庭教育治理体制和机制,有效发挥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教育功能和价值引领功能。
助力家庭教育能力提升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或者父母的事,它关系到国家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明显的公共性,这为国家通过法律规范家庭教育提供了正当依据。但是,家庭教育是父母在作为私人领域的家庭中实施的教育活动,具有私人性,这是家庭教育的一个显著特性。因此,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实施家庭教育,而是作为家庭教育的支持者与监督者。家庭教育立法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为父母提供一系列的支持与服务,提升父母的家庭教育能力;核心内容是构建起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家庭教育指导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每个家庭获得必要支持,引导家长教育行为。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认为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事”,还是“国事”,对家庭教育属性有了更为全面和深刻的界定。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规定了父母的家庭教育职责,这有利于增强父母的家庭教育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避免忽略家庭教育或不当实施家庭教育活动。对家庭教育内容作出了倡导性、鼓励性规定,明确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活动时承担的并非是“教”的功能,即强调知识教育,而是体现在“育”上,即注重对孩子的价值观、品德与行为习惯、心理健康与情感、基本生活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以法律确认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保障责任,规定了政府各级各类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各机构对家庭教育各自不同的职责。明确了教育是属于全社会的事情,规定以多种形式扩大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供给体系。针对家庭教育缺位、家庭教育暴力等问题,为家庭教育行为划定了底线,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总之,《家庭教育促进法》基于家庭教育属性,明确了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厘定了家庭、学校和社会教育的边界光明教育家:以家庭教育立法推进家校社协同育人,为引导开展家庭教育活动提供了准则。同时,该法明确规定,必要时介入家庭教育——通过一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和帮助父母实施家庭教育,并对父母的不良家庭教育行为予以监督和干涉,以此促进家庭教育有效开展。
推进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建设
家庭教育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让家庭教育回归本位,理顺家校社之间的关系,厘清各自的职责,使三者各司其职,形成教育合力。家校社三方育人主体的职责不同,在对儿童健康成长协力共管的同时,要明晰家校社教育的边界。尤其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在“双减”的背景下通过的,在落实“双减”的过程中承担十分重要的职责。《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实施后,切实推进协同育人工作,发挥协同育人功效,需要构建完善的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
健全家校合作机制。家校合作要通过协商划定边界,科学区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功能。要明确家庭的责任、内容和任务,防范和杜绝家庭教育的不作为。家校要构建相互支持、相互参与的育人共同体,可以通过学校治理委员会、家委会、家长—教师协作委员会等组织形式,或者通过家访、社会开放日、社会实践等方式,定期组织家校交流活动,推进家长参与学校教育事务和学校指导家庭教育活动。
加强社会和学校协同机制。学校要借助青少年校外活动相关的社会组织,搭建学校和社会合作育人平台,如建立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馆、科技馆)校合作基地,建设科普实践基地等。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的教育资源优势,开展研学、志愿服务等校外教育实践活动。利用社会教育人才资源,邀请行业优秀代表、道德楷模等定期走进校园,参与学校教育,提升社校合作实效。
完善社会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制。社会教育组织和机构,是实施家庭教育服务的有利载体。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青少年宫等社会教育组织,要利用其自身教育资源,以各种形式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和服务。要重视社区在家庭教育中的地位,利用好社区资源,办好社区家长学校,使社区家长学校成为准父母教育培训与心理援助等集多项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教育中心。通过公益组织、早教机构或者群团组织,借助信息化手段,针对不同家庭需求提供特定的家庭教育网络课程。搭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家庭教育线上指导与咨询服务。
发挥政府主导、统筹功能。政府应通过家庭教育规划,对家庭教育事业改革进行统一部署,解决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体制性难题。运用多种政策手段,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家庭教育公共服务领域,形成家庭教育服务多元供给模式。统筹发挥学校和社区家长学校、婚姻登记与医疗保健机构、儿童福利与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等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功能。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如在全国或地方范围内颁布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和读本,保证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有序开展。加大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增设家庭教育专业,加强家庭教育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建设,积极培养家庭教育专业人才。完善家庭教育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提升家庭教育专业人员素养。规范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管理,严格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准入条件,加大运营过程的监管力度,提高家庭教育服务质量。
作者:姜国平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博士、副研究员; 陈胤含 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法学专业学生
【本文系2022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课题“家庭教育立法研究:以政府职责为中心”()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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