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招生方案范文_小学招生活动方案 招生一般是指各个学校 和培训机构招收新学生。小学为扩大生 源,制定了招生方案。下面是为你带来的小学招生方案范文,欢迎参 阅。 小学招生方案范文 1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千方百计满足城区不断增长的就学需 求,逐步化解大班额,确保城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 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xx〕x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 门的通知》(国办发〔xx〕x 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 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x 教发〔xx〕x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 xx 年秋季城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办人 民满意教育为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划片招生、免试就近 入学制度中小学招生方案,逐步化解城区大班额问题,切实保障教育的起点公平,加 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城区所有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 育。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城区城郊公民办联动、分级管理、共同协作原则。在城 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城区城郊公民办联 动,分级管理,共同协作。

县委、县政府宏观领导,县教育局负责制 定小学一年级招生政策,统筹管理和协调城区小学招生工作,采取切 实有效的措施,确保 xx 年秋季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学 校根据招生政策,修订完善本校小学一年级招生实施办法,具体组织 实施招生范围内的招生工作。 (二)坚持划片、就近、免试招生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关 于适龄儿童免试入学的规定。严格按划片、就近、免试原则招生, 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均拥有一个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推行阳光招生,招生 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录取结果等信息 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校要科学设计招生工作流程,加强 对招生工作的全程监管,严格审核新生入学条件,把好新生入籍关中小学招生方案, 加大处罚力度,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四)坚持三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父母(或其他 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一致并一起单独立页;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父母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 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与其所交电费、水费、气费回执单所标明的地址 一致。符合三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到居住地所在招生学校入学。

不符 合三个一致原则的,按其他认定办法确定招生学校。 (五)坚持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和城区学生同等对待 原则。符合进城务工、经商人员界定条件的,随迁子女按一视同仁 的要求,相对就近安排入学。如务工、经商区域内学校确实没有剩余 学位,则由教育局基础教育股统筹安排到有学位且相对较近的公办学 校就读。 二、招生计划 1.城区:解放小学 7 个班中小学招生方案,xx 小学 6 个班,焦家垅小学 5 个班, xx 小学 2 个班,xx 小学 2 个班,xx 小学 1 个班,xx 学校小学部自主 确定。 2.城郊:xx 中心小学 3 个班。 3.班额:根据我县城区学位短缺的实际情况,xx 年城区小学一年级 班额一律不得突破 70 人。 三、招生范围 1.解放小学:按传统招生区域不变。即从 xx 桥至粮食局大门口, 往北至长征东路、西路南侧,延伸与园艺路相交,到原国税局、地税 局(含 xx 市场)止区域内常住户口(含有房产户)适龄儿童;白公渡大桥南 侧的白公路、金水路、金岭路的非农户口和金石 1 组适龄儿童;居住 在以上区域内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适龄儿童。 2.xx 小学:按传统招生区域不变。即 xx 村(不含已划入解放小学 招生的部分区域)、梽木山村、xx 园艺场地域的常住户口适龄儿童及 居住在 xx 村、xx 园艺场地域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适龄儿童。

3.焦家垅小学:焦家垅村常住户口适龄儿童及居住在 xx 村、xx 山村、xx 亭村地域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适龄儿童。 4.xx 小学:xx 亭村、xx 村及 xx 村常住户口适龄儿童。 5.xx 小学:xx 社区、xx 村(除 xx1 组)、xx 村、xx 村适龄儿童及居 住在该地域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适龄儿童。 6.xx 小学:xx 村、xx 村、廉租房小区、工业园区适龄儿童及居住 在该地域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适龄儿童。 7.水头中心小学:除传统招生范围外,另加水头棚户改造区适龄儿 童及居住在该地域的进城务工、经商人员适龄儿童。 8.xx 培英学校小学部:面向全县招生。 四、招生对象和条件 (一)年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xx 年秋季小 学一年级适龄儿童法令年龄为 xx 年 8 月 31 日前年满 6 周岁(即 xx 年 8 月 31 日前出生的),视学位情况,城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出生日期 可延迟至 xx 年 12 月 31 日前。(二)对象及条件 1.城区常住人口适龄儿童 (1)适龄儿童本人的城区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一 致,且父母为户口户主。

如不一致,以其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 定就读学校的依据。 (2)城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的父母在城区有多处房产的,以其现在 居住地作为确定就读学校的依据。 (3)城区常住户口适龄儿童的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且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依据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 确定就读学校: 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随军有困难的; 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孤儿、烈士子女; ④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户口均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一起,且 父母双方确无住房,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的(即户籍所 在地址的住房产权所有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主也可为监护 人); ⑤法定监护人均丧失监护能力或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适龄儿童 必须与委托或指定监护人共同生活(需提供有效法律证明文书)。 (4)符合上述(1)、(2)、(3)者,还必须提供与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内容会稍有编辑,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