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的招生方案_岳阳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岳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岳教体发〔2022
YYCR—2022—04001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曲原管理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市民办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80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校外培训机构标准的意见》(向交[2022]404号)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我局制定了《岳阳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培训机构的招生方案,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教育体育局
2022 年 12 月 12 日
岳阳市校外培训机构制定标准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组织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办方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组织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办方是一个社会组织。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列入异常经营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已在中国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组织者是个人的。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定居中国;
(2)良好的信用状况,无犯罪记录;
(3)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如有两个以上发起人,需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办学目的、培养目标、各发起人出资额、出资方式、资本比例、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三)主办方应具有与学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净资产或货币资金能满足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发展需要培训机构的招生方案,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训练场地条件
(一)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培训场所。培训场所应当与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保持合法的安全距离,以及不得使用简易建筑、住宅、地下室、危房等存在安全隐患或不适合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
(二)培训场地面积应与学校的内容和规模相适应,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同一次培训学员平均面积期间不应少于3平方米,以保证不拥挤,便于疏散。
(三)培训场地应由校外培训机构独家使用。如果使用自己的场地办学,产权要明确;如果你租场地办学,则应签订租约与业主签订 3 年或以上的合同。
(四)培训场地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1. 培训场所应当依法取得消防验收许可证(备案)。
2. 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不允许为学生提供食宿。有特殊需要提供食宿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
3. 培训场所的公共区域和重点部位应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三、教师资格
(一)校长。校外培训机构的校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定居;
2.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教师资格证和5年以上教学经验,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5年以上;
5.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专职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 教师。有与学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教职员工队伍,不允许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培训人员必须遵守热爱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的教师,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录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协议。聘用外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教应当取得工作外国人在中国依法取得的许可证和工作居留许可。
四、学校管理情况
(一)校外培训机构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时,要统筹党建、设置党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主办方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组成、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 三人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有规范的章程,章程应明确培训机构的性质(营利或非营利)及宗旨、规模、级别、形式、内容,招生 学校宗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校外培训机构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配备安全应急管理人员,经批准为参与者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手段,以预防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教育教学条件
(一)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项目培训的规定,有明确的办学目标和培养目标,不得违反教育规律和学生体质规律。和心理发展。
不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等级考试、竞赛、排名等活动。
(三) 校外培训机构应选择与其培训项目和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培训机构的招生方案,所用教材应符合中央政府的意识形态规定和教材合法合规性要求。
(四)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不仅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信息网络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审批程序。
六、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设立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学校年度评价中被评为两所以上先进学校或一所以上优秀学校;
(二)近两年未新增分支或培训点;
(三)申请增设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
在同县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须经校外培训机构原审批机关批准;跨县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必须经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七、其他事项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
(二)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或参与组织校外培训机构。
(三)一个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起歧义并误导公众的词语。
文章来源:http://yueyang.gov.cn/gfxwj/20052/content_1471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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