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我县2013年3月28日曾发布《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曲县户外大型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阳政发〔2013〕28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根据《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文件精神,该《通知》已于5年施行期满后废止。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户外招生宣传方案,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呈现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的设置情形,需要切实予以规范管理。同时结合2019年以来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际,制定出台了《阳曲县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太原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25条。

(一)基本概念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空间场所、市政设施和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载体设置的,对外展示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画廊、橱窗、实物造型等。

牌匾标识,是指单位及个人在其办公、经营及居住场所设置的,对外展示的标牌、门牌、路牌、站牌、指示牌等。

标语宣传品,是指单位及个人在公共场所临时设置的,对外展示的宣传栏、横幅、彩旗、展板、拱门、对联等。

户外小广告,是指擅自在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的小广告等。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面积大于5㎡的电子显示屏,以及单面面积10㎡以上的立柱式、墙体等其他形式大型广告设施。

(二)工作分工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设置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日常设置管理工作。

县住建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工作进行审核批准、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组织制定、宣传、实施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管理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中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严厉打击涉黄赌毒等的各类小广告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全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区、控设区和宜设区及相应管理要求。

县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违反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工作。

工信、市监、教育、交运、行政审批、气象、社区建设服务中心、公用事业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进行监督管理。

(三)基本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邮政通讯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

2.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候车亭、停靠站牌、车站出入站口等公共交通设施的识别,妨碍通行;

3.不得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户外招生宣传方案,不得损毁绿地及园林景观;

4.不得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5.不得设在机动车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影响安全驾驶;

6.不得影响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和防洪设施使用;

7.不得利用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及设施;

8.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

9.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由阳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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