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5月29日),长宁区教育局发布《2022年长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㈠ 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㈡ 根据十四五期间长宁区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的变化,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公建配套学校建设、紧密型学区集团建设等要求,对教育事业发展作出整体规划。根据区域内常住人口分布情况,按照公办学校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2022年本区各公办小学继续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的做法(多胞胎、二胎除外)。

㈢ 应用一网通办网站(zwdt.sh.gov.cn)和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edu.sh.gov.cn),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㈣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沟通交流,通过学校网站公告、网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公告》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政策、招生细则及所需提供的证件,推广应用一网通办电子证照。幼儿园(托儿所)按时向升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发放《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

㈤ 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与招生计划,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

㈥ 各校实施均衡分班,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统筹安排入学。

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本区户籍的残疾适龄儿童,家长须根据要求和具体通知到指定的特殊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二、入学信息登记

2022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不能当年度入学的,可申请推迟一年入学。上一年度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未入学的本区户籍儿童,可提出入学申请。

6月4日—6月19日,在本市入园(所)适龄儿童家长通过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未在本市入园(所)的适龄儿童家长可通过区指定方式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具体登记方式及要求,可关注上海长宁区门户网站 教育局(www.shcn.gov.cn/cnjy)上公布的长宁区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工作具体事项中的《2022年长宁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入学问答》。

残疾儿童在信息登记时,家长须如实填写有关残疾信息,并就是否需要进入特殊学校就读提出申请,通过信息登记点上报区教育局备案。

三、入学报名

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进行入学报名,选择公办小学报名或民办小学报名,其中,公办小学报名时间为6月22日—6月26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6月22日—6月24日。

四、 统筹居住地入学

继续做好本市(本区)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本市(本区)户籍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截止日为2022年6月19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

意愿就读本区的本市户籍集体户口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办法,统筹安排就读。本区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统筹安排就读。

五、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等要求,2022年,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今年因受疫情影响将适度放宽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有关条件。

六、公办小学验证

7月4日—7月10日为公办小学第一批验证日,7月25日—7月26日为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日。7月10日起,对已验证通过的适龄儿童,陆续发送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参加公办小学第二批验证。

区各验证点对已完成公办小学报名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核对。随申办市民云或一网通办网站中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件可同等效力使用。

本区户籍选择户籍地就读的适龄儿童家长须提供户口簿、房产证、《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须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并提供与登记信息一致的房屋产权证或相关居住证明等。租住廉租房的还须提供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符合就读条件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家长须提供户口簿、《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适龄儿童本人的合法居住证件及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在长宁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等证件。

[注:以上合法居住证件的居住地均为长宁区,且与提供的有效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各验证点将对登记就读一年级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新生及其父母的有关证件和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七、民办小学招生

㈠ 公布招生简章。区教育局加强对民办小学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区域和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并将各民办小学的招生计划报市教委备案,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政府网站教育频道上公布。严禁民办小学计划外招生,严禁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涉外名义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得使用境外教材。

民办小学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小学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民办小学可按走读、住宿等分类设置招生计划。民办小学按政策规定,承接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以及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生源,可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设。民办小学按招生计划实施分类报名,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由区教育局实施电脑随机录取。

民办小学招生简章及公告,须向区教育局备案,同时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民办小学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收费情况、三个承诺(不提前组织学生报名或变相报名,不举行任何测试、测评、学科练习、面试或面谈,招生录取不与任何培训机构挂钩)、办学特色等。

㈡ 实施网上报名。本市民办小学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6月22日—6月24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填报1所民办小学参加电脑随机录取,并可填报1个民办小学调剂志愿。一旦完成报名,将不得再次报名或修改报名信息、放弃报名志愿。

㈢ 规范录取程序。如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7月4日—7月5日,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小学实施电脑随机录取,电脑随机录取使用全市统一软件,实施全程录像。区教育局在电脑随机录取过程中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一同参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电脑随机录取结果由区教育局负责公布,导入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7月10日组织验证。7月13日—7月14日,安排调剂志愿录取。

㈣ 发放入学告知。7月10日起将通过短信、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等渠道陆续告知相关入学信息。民办小学招生工作完成后,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局。学生按学校通知办理入学手续。

实施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适龄儿童,以本区户籍人户一致优先、同类排序靠后为原则,按照有关学校招生排序细则安排入学。

八、香港、澳门、台湾、外籍

适龄儿童及华侨子女入学

有关入学信息登记、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民办小学招生时间及流程等请参照上文,对就读条件及材料要求作如下规定:

香港、澳门适龄儿童: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须持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出生证明、在长宁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台湾适龄儿童: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一方须持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出生证明、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华侨子女: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由长宁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在本市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的携行子女: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或就业证件(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即原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护照、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出生证明、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外籍人员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上海市居住证B证或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出生证明、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的子女: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户口簿、《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在长宁区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区教育局将根据教育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外籍适龄儿童及华侨子女入学。根据《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本市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九、具体工作要求

㈠ 公开招生信息。区教育局和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区教育局负责向社会公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具体事项(公办小学招生对口范围、民办小学招生计划等),以及按规定须向社会公布的其他有关招生入学信息。

5月30日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网上校园开放日活动,其中公办学校全部开展,民办学校可以开展。网上校园开放日主要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师资水平、课程教学、课后服务、办学特色等情况,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

㈡ 发放入学通知。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学校于8月15日开始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31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㈢ 推进注册制度。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区教育局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

㈣ 加强监督管理。区教育局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义务教育资源保障力度,完善招生工作决策机制,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加强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㈤ 开展教育督导。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充分发挥责任督学对学校经常性督导的优势,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督。

㈥ 完善监察机制。区教育局在开展招生入学工作中,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督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市、区两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解决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㈦ 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小学在招生过程中,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由区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相挂钩。

㈧ 实施核减措施。民办小学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存在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等活动的,擅自在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由区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酌情核减该校的招生计划数,核减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十、日程安排

备 注

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

网址:shrxbm.edu.sh.gov.cn

或者一网通办网站义务教育入学专栏

长宁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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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021—22050723

(工作日9:00—11:00,13:30—16:30)

长宁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地址:茅台路472号

信访接待部门地址:长宁路679号

信访接待时间:周一~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根据上级信访部门的要求,抗击疫情期间,区信访接待大厅暂时关闭。)

以上所有条款解释权归长宁区教育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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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长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