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我区学生校外托管

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

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肇府办〔2014〕21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托管机构的行业定位

(一)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合法安全的经营场所举办,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专门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餐饮、看管、休息等服务的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

(二)托管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公益服务机构,机构性质不属于学校序列,一般情况下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也不得从事与托管工作无关的其他业务。

(三)托管机构如需要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的,须按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标准开办关于规范我区学生校外托管 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应当具有与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业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和师资。需要另外办理相关许可证照,并且确保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与托管服务不相互影响。

二、托管机构的开办要求

(一)外部环境要求

1. 托管机构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建筑物的三层及三层以下楼层内,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不能设置单独出入口而需与上面楼层共用的,应按各层共同使用的人数确保疏散出口的数量和宽度符合要求。

2. 托管场所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托管机构。

(二)内部设置要求

1. 开办场地建筑面积须有100平方米以上,且容纳托管学生人数按人均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核定。

2. 托管机构应当封闭管理,安装监控设备,落实必要的“三防”(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并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配备保安或门卫值班人员。

(三)消防安全要求

1. 托管机构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且数量不少于2个;超过两层(不含两层)的托管场所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2. 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净宽度不应少于1.4 米,大于或等于5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置2个疏散门。当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5米;当疏散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20米。

3. 不应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如必须设置的,应设置不小于80*80cm的、从内部易于开启的逃生窗。

4. 托管场所如设置厨房的,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

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与连通的其他功能场所进行分隔,隔墙上需要开口的位置,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5. 托管场所不应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进行装修,应该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装置。

(四)食品安全要求

1. 提供自行配餐的托管机构,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2. 由其它餐饮服务单位提供配餐的托管机构,提供配餐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取得许可类别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服务要求

1. 托管机构要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加强对托管场所的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管理,确保学生校外托管工作依法、安全、有序运行。

2. 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托管期限、时间、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3. 托管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从学校到托管机构途中的安全;如需使用机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具有与其接送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

4. 鼓励托管机构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转移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三、

端州区托管机构实行“齐抓共管、分工负责、政府为主、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端州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政府主导,教育部门牵头,区府办、法制、民政、食品药品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消防、住建、城乡规划等部门参加的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区府办负责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开展托管机构管理工作。

区法制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制定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提供法制指导,研究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提出工作措施和建议。

区教育局负责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开办条件、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负责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的初审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托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对托管机构实施年度检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管理规定对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在传染病疫情发生期间对托管机构的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托管机构的安保设施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市交警部门负责对从事学生接送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区消防大队负责对具备消防行政许可条件的托管机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指导派出所、街道办和社区开展托管机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区住建局负责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托管机构举办场所的房屋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市规划局端州分局负责对托管机构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场所进行规划行政许可。

区局、市工商局端州分局、区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社区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四、托管机构审批的基本程序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开办托管机构,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审批。

(一)向区社会事务股申请托管机构名称预核准,领取《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电话: ,地址:人民中路20号民政大楼10楼);

(二)向区教育局教育股申请开办托管机构初审,经教育部门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合格后,领取同意筹办托管机构的筹办通知书(电话: ,地址:古塔中路2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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