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 博士研究生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中科院教育局,有关博士生招生单位: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工作是促进科教结合,加强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推动科技创新的有效途径和实现方式,是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和培养模式的重要举措。为逐步建立完善联合培养博士生工作长效机制,推进联合培养工作深入发展,特制订《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联合培养工作。各进行联合培养试点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从推动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的高度,把联合培养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予以高度重视,要按照“思想更加开放、政策更加优惠、制度更加规范”的工作原则,积极探索联合培养工作规律,逐步丰富联合培养内涵,推动联合培养工作不断取得进展。
二、突出创新,进一步完善联合培养工作制度体系。各进行联合培养试点高等学校校和研究机构要进一步突出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不断进行制度和方式方法创新,研究提出适合联合培养特点和拔尖创新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配套政策和操作办法,为建立健全联合培养长效机制提供管理依据和制度保障。要按照“联合招生、合作培养、双重管理、资源(成果)共享”的模式,逐步优化联合培养方案,使联合培养工作成为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渠道。
三、加强协作,推进联合培养工作向深层次发展。有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从大局出发,密切配合,共同担负起对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责任。双方要以联合培养为纽带,实现强强联合,形成教育、科研和管理合力,共同构筑拔尖创新人才和科学研究新的合作平台。
四、精心组织,做好2010年联合培养试点工作。2010年试点工作仍限定在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院所和有关高等学校继续进行(招生计划方案见附件2),请有关试点单位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精心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部。
附件:
1.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
2.2010年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研究院所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计划方案
教 育 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附件1: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合培养)工作是加强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途径的有效探索,是博士研究生培养机制创新和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尝试。为促进联合培养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完善联合培养工作的长效机制,推进博士研究生教育科学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联合培养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一)目的。联合培养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功能和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实现战略合作,着力造就能够把握世界科技发展趋势,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科技领军人才;通过科教结合,促进双方进行高起点、宽领域、全方位的科学技术研究合作与交流,共同围绕国家战略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 博士研究生工,搭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开展重大战略课题研究,催生有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
(二)意义。联合培养工作是促进科教结合的有效途径和实现方式,是推进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研究生教育和科研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对于高等教育更好地服务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战略需要,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联合培养工作原则
(三)工作原则。联合培养工作坚持突出创新、强强联合、互利共赢和以人为本的原则。着眼着力于理念、体制机制、培养模式、教育内容和方法手段等方面的创新,不拘一格选拔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瞄准国内国际一流,推动高水平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在强势学科上进行高精尖的重大战略科学研究,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以服务国家大局,追求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共同目标,加强科教结合, 实现协作互惠,共同发展。致力于最大限度挖掘潜力,激发首创精神,提升创新能力,把尊重博士生的主体地位和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相结合,创造良好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
三、联合培养的招生工作
(四)实施联合培养工作的机构遴选。进行联合培养工作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具备以下条件:
1.高等学校一般限定在“985工程”(西部地区可放宽至“211工程”)学校范围内;科研机构一般应为承担国家重点科研攻关任务的国家级科研机构。
2.双方具有相同的博士学位授权点。
3.双方具有实质性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合作基础。
4.具有良好的基础条件和较高的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办学行为规范。
(五)招生计划。联合培养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以专项计划形式下达至联合培养高等学校,在有关高等学校研究生招生计划总规模中单列,专门用于联合培养试点工作。
(六)指导方式和导师遴选。联合培养采取“导师组集体指导,主管导师负责”的指导方式,双方遴选出若干名学术造诣深厚,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突出,学术道德高尚的学术骨干组成培养导师组,作为招生、培养的责任主体。导师组的成员必须具有对方单位聘请的兼职博士生导师资格。一方确定其中一人为第一主管导师,另一方确定一人为第二主管导师,其中第一主管导师对博士生培养全过程负主要责任,其他导师协助主管导师负有指导责任。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第一主管导师比例原则上按等额安排或双方协商确定。
(七)报名。以导师组为基础成立联合培养招生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工作小组研究确定联合培养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由双方分别对外公布并同时接受考生的报名,双方将报名信息汇总后分别纳入双方的博士生招生报名数据库。
(八)科研创新能力评价。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对考生科研创新能力进行评价,采取集体审查和评价的方式,依据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出版的著作、已取得的专利、硕士论文及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计划报告等材料,给出成绩和评价结论。
(九)初试。原则上采取共同考试方式,由双方商定统一初试的时间和地点。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范围由招生工作小组研究确定,专业课命题工作由第一主管导师单位安排,从导师组指定两位教师(双方各出一位)负责;外国语由第一主管导师的单位统一安排。
(十)复试。由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对考生基本理论和运用基本理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学术造诣和专业能力倾向、学术前沿和学术动态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深度考查。
(十一)录取。由招生工作小组综合考生科研创新能力评价、初试和复试等主要环节的考查和评价结果,按照择优选拔原则,提出拟录取建议名单,分别报请双方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录取名单,最后由双方共同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审定。
四、培养工作
(十二)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由导师组统筹双方资源、优势,兼收双方同类学科培养方案的特色,按照“课程体系精品化、科研训练前沿化、论文质量国际化”的标准和要求,精心制订高起点、高标准的培养方案;按照“提倡学术自由、尊重个性发展”的原则,结合博士生学术兴趣和学术专长制定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培养计划。
(十三)课程设置。联合培养的课程由导师组协商确定,一般应由高等学校负责实施,少量课程也可在研究机构完成。要深入挖掘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优质课程资源,既要突出系统性,体现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又要强调交叉性,整合交叉学科、相关学科的知识、理论和技能。鼓励博士生跨校(所)、学院、学科选课,为学科交叉、渗透、融合创造条件。还要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文环境和学术氛围培养提高博士生综合素质。 博士生的课程教学采取多样化方式,鼓励实行讲座制,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研究讨论,加强师生和同学之间学术交流和互动。
(十四)科研训练。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联合培养博士生的科研训练内容,要结合重大科研项目(纵向),选取在本学科领域具有前沿性和尖端性的重大课题,要求撰写能在国际著名学术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具有原创性理论、方法和技术的学位论文,参加高水平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拓宽其国际视野,提升其学术创新竞争力。
(十五)质量控制。导师组在系统课程教学基础上,要严格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包括博士生核心课程综合考核、博士生开题报告审查、中期论文督查、学术成果检查、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等等。在培养过程中,导师组要发挥对博士生学术方向引领、学习方法指导、研究内容把关、科研成果评价、学习过程督促检查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与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
五、联合培养的管理工作
(十六)管理模式。对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实施双重管理,赋予这类博士生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双重学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均对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实行全员、全程、全方位管理。被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双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纳入双方管理系统。
(十七)管理责任。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务、学籍、后勤等日常管理,以第一主管导师所在一方为主负责管理,另外一方协助管理;档案、户口、组织关系放在第一主管导师一方保管,另外一方随时可以调阅和使用;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助学金、住宿、医疗、意外人身伤害等事宜均由第一主管导师一方负主要责任,另外一方配合解决和处理。
(十八)博士生的权利。博士生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均享有在校生的权利,双方已有的课程、图书信息、科研设备、体育和文化设施等资源博士生均可无偿使用,双方均不再相互收取有关费用。
(十九)毕业。第一主管导师一方会同对方审查博士生的毕业资格,如符合双方博士研究生毕业的条件,由双方共同发放联合培养写实性毕业证书(由第一主管导师单位负责印制,双方分别加盖公章)。需要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由第一主管导师一方上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
(二十)学位授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由高等学校负责。博士生在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科研论文、社会实践和学位论文等环节之后,向指导组提出申请,指导组审查同意后,提交研究机构的研究生管理机构审核,由研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正式向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论文答辩申请,由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查、论文送审、答辩等事项,对符合学位授予各项规定的博士生授予博士学位。
(二十一)联合培养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联合培养的博士生在导师组共同指导下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由双方共享。发表学术论文(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等问题可实行双署名制(第一主管导师及单位靠前)。如遇特殊问题,经导师组友好协商解决或以协议形式加以明确。
(二十二)协作机制。联合培养过程中双方要保持畅通的联络、沟通渠道,建立完善有效的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联合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提高联合培养工作的管理效率。
六、其他
(二十三)实施方案。联合培养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联合培养实施方案报我部备案。
(二十四)生效时间。本办法自201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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