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知多少?| 家庭教育各责任方均须依法履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二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一)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二)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假、引人误解宣传,产生不良后果;

(三)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首都师范大学)副主任罗爽认为,法律名称确定为“家庭教育促进法”是由家庭教育自身规律决定的,尊重了家庭教育私人性和自主性的本质特点,凸显家庭教育立法的赋能本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核心是为家长赋能,通过明确国家、社会等相关主体为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支持帮助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家长家庭教育能力的提高。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家庭教育立法专家顾问苑宁宁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家庭教育促进法考虑我国广大家庭在家庭教育理念、能力方面普遍不足,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的职责,规定了不履行职责的不利后果,更重要的是,从公共服务供给的角度,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家庭教育服务指导体系,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高家庭教育意识和能力。

在罗爽看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将让家庭教育更像家庭教育,让家长学会成为家长。

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父母可以获得不同渠道、种类和内容的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指导对象的不同分为三类,即:

面向所有家长的全面指导

面向不同发展阶段未成年人家长的特定指导

面对特殊家庭家长的特殊指导

此外,父母可以获得开展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在罗爽看来,多部门共同管理模式如何实施,各个部门如何分工需要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如何合作是关键问题。建议下一步要完善相关部门履行家庭教育工作的联席会议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苑宁宁也提到,教育和妇联两个部门如何就家庭教育分工配合形成顺畅的机制,需要出台更加细致的文件。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是制约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能否正常运转的关键问题。”罗爽说,希望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人、钱、事权、协调机制等,真正发挥作用。苑宁宁也提到,地方政府如何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需要出台更加详细的配套性规定。这是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环节。

此外,专家认为,强制性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具体条件、程序等还需更加细致的规定。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比如,需完善家校沟通机制、家校矛盾处理机制等。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设立程序、相关部门具体监管职责等,也需要进一步细化。

今天的解读就到这里啦

明天温姐为大家送上最后一期解读

各位家长记得来复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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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温江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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