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招生方案_2021年秋季学期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2021年秋季学期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2021年我县xx小学招生工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xx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规,根据今年对xx小学招生范围适龄儿童的调查摸底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消除大班额、大通铺工作;有利于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机会和教育条件。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推进招生制度改革,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招生原则 (一)阳光招生,公开公正: 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阳光招生”,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招生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就近入学,统筹管理: 坚持学龄儿童就近免试入学。就近免试入学并不意味着按照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而是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及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依据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科学确定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服务片区和招生范围,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小学招生方案,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少年能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
(三)分批安排,因地制宜: 统一报名,分批录取,优先确保符合条件的辖区内学生入学,因地制宜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要。 三、xx小学招生办法 实行划片招生的办法。 四、报名时间、地点、招生对象及所需材料 1.报名时间:2021年7月25日。 2.报名地点:xx相关学校。 3.招生对象:小学一年级新生,年满6周岁(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适龄儿童少年由于客观原因要求延缓入学的,家长需向辖区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辖区学校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 4.审核及公布招生录取名单时间:7月26日-27日xx小学对学生报名材料进行审查,初定录取名单于7月28日前报送县教育局,7月29日至31日审核确定录取名单,8月1日各学校公布录取名单,8月5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 5.报名所需材料:报名时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户口本(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适龄少年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双方户口簿)、房产证、监护人身份证及其它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需核原件、收复印件)。 五、入学办法 公办小学应根据适龄儿童户籍和家庭住房情况,依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在划定的服务区范围内按下列生源排序注册入学。
(一)有户有房(第一批) 适龄儿童、父母(监护人)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或购房合同地址与户籍所在地均在本校服务区范围内,并在房产所在地实际居住,以现居住户籍和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或购房合同地址为依据入学。 (二)有户无房(第二批) 1.适龄儿童户籍自出生起,就落户在本校服务区范围内,其父母(监护人)在城区无住宅性质房产,实际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或租住在本校服务区内单位自管产权房、直管公房、保障性住房或自建房、安置房等,以适龄儿童在本校服务区范围内的实际居住地户籍为依据入学。如果可录取人数小于报名人数,则按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2.适龄儿童由于其他原因迁移户籍到本服务片区内,户主属非直系亲属,但实际与父母居住在本服务片区内的,且迁入户口一年以上的(父母需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证明、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4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如果可录取人数少于报名人数,则按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 (三)有房无证无户(第三批) 1.有房无户(第一类) 户籍不在学区,但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的,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确因家庭迁居、家长工作等情况,而户籍未迁入辖区小学招生方案,原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的; (2)父母(监护人)持有辖区住房房产证或购买新建住房且已实际交房并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家长需提供近三个月的电水费缴费收据等原件材料),以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或购房合同地址为依据入学。
如果房产证尚未办理,需要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信息查询证明等材料,经核实后可作为入学依据。购买新建住房尚未交房的,不能作为入学依据。 2.有房无证无户(第二类) 由于历史原因,住户事实上已购买有房屋并定居一年以上,但未办理房产证或只有土地证而无房产证;家长需提供单位或村委会、社区等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可作为入学依据。 3.有房无户(第三类) 适龄儿童户籍不在服务片区内,且父母没有实际购买房产,父母双方中一方与直系亲属享有在本服务片区内房产共有人资格,且实际居住的(父母需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证明、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4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四)无户无房(第四批) 适龄儿童户籍不在招生片区范围,但随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校服务区范围内合法居住的,需准备如下报名材料: 1.户口本(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与适龄少年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双方户口簿);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县的《xx区流动人口居住证》; 3.合法住所证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县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证明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4.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本县务工证明(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证明、纳税证明、营业执照等4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由家长持有关证明材料,书面申请向所属片区学校申请安排就读,经核实后可作为入学依据。 (五)其他情况(第五批) 其他特殊困难情况,确需特别照顾安排就读的。家长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示意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核实后可作为入学依据。 六、优抚对象子女招生工作 1.为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各中小学在招生时对驻xx部队的现役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及符合教育优待条件的其他军人子女要实行优待。具体招生办法按xx市教育局、xx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关于做好xx市2021年驻xx部队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各学校要优先录取属本校招生片区内的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确保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入学率达100%。 七、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从推进我县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教育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规范有序地实施招生工作,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含残疾儿童少年)全部依法入学。 2.录取方法:录取工作坚持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和“房户一致”优先的原则,统筹安排,额满为止。 3.学校根据学额空余情况,按房产证取得时间先后顺序及实际入住录取,额满为止。
住房房产证不包括商铺、杂物间等。如果拥有多套住房或共有住房的,按监护人实际居住的为准。学校要派出人员上门核实实际居住情况。 4.如果因学校额满未能录取的,xx小学由县教育局按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其他有学位的学校就读。对于由县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要服从县教育局的统筹安排,各学校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出现故意刁难、互相推诿的情况,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5.各类已被录取的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如因弄虚作假无法在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建立电子学籍的,则取消录取资格。 6.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原则上不超过45人,新生班级不能出现大班额。 7.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招生纪律 (一)为加强xx县xx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了xx县xx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二)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小学招生方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接收辖区内生源一律不得组织学业考试或智力测试。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各校要在充分调研了解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招生实施细则。同时报县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肃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不得徇私舞弊。对提供弄虚作假资料涉及伪证并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各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安排组织招生,特别要严格把关年龄、范围和条件,尽力确保本辖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和具备政策条件的居民子女全部入学。招生相关信息要及时在校园网和学校宣传栏、告示栏等向社会公布。 (五)不得擅自招收留级学生及未足龄儿童,不得擅自接收中途转入的非辖区学生入学,不得重复录取。对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学生,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资格。要严格按照县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数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不得擅自招收未经县教育局审核批准的学生,否则不予建立学籍。若确需对招生计划与学额进行调整的,须事先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坚决反对和制止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本文档由香当网()用户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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